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诉讼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诉讼心理是社会心理的一种特殊和典型形态。诉讼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诉讼中各方关系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规律。心理学在诉讼中的运用是我国的司法传统。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司法官员就在诉讼中运用“五声听讼”来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之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受审时的辞(观其言,不直则烦)、色(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观其眸子,不直则悚然)来判断其言辞及提供证据的真伪,以此来帮助分析案情。这种听讼方法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借助当事人外部行为的表现来探知其心理状态从而辅助案情分析,对于现代法官的裁判或调解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法官掌握好心理学知识的运用还有如下意义:一是法官可以知己知彼,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预期调整,找到矛盾症结,尽快解决纠纷;二是法官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有利于提高诉讼调解的效率,使调解方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法官在把握好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能够使当事人失衡的心理需求尽可能地回复平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对抗、不满情绪,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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