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财产取得收益,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是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每期付款额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财产收入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都是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存货中有特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〇〇9〕 31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仅供参考。
转让财产收益,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按照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你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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