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买房交20万元,婚后共同陆续交20万元,离婚时这两个20万元等值计算吗
某女,1999年按揭贷款购买房一套,交首付款24万元,以后每月交按揭款2500元到2011年底交36万元。2011年底结婚,婚后继续每月交按揭款2500元,到提出离婚时交月24万元。2019年底离婚要进行房产增值部分分割。女方认为,首付交的24万元与婚前交的按揭款在同等数额情况下其权力比重应该高于婚后所交款。如首付款24万,存银行以最低利息计算也是增值不少的,婚前按揭款利息也增值较大,而婚后交的按揭款,利息增值最少。如将三部分款等值对待,有失公平。
请教行家,一女方提的是否有道理?二国家法律怎么规定?
如果已经还清房贷 那么就按全部房款 按比例分配 婚前已经支付共24+36=60万 婚后还贷共24万 合计84万 24万占全部房款的28.57% 如果按现在的市场价约200万 200×28.57%÷2=28.57万 男方应该可以得到28.57万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给您一个实际判例供参考:
林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总房款为18万元,其中林先生支付首付款8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每月用公积金偿还贷款。2003年林先生与杨小姐结婚,婚后林先生仍然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2012年因感情不和林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杨小姐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30万元,婚前林先生偿还贷款24000元,婚姻期间偿还贷款48000元,尚未归还贷款28000元,该房现在价值140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如果林先生与杨小姐不能对房屋的权属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房产归林先生所有。对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