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怎样理解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怎样理解: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属于高风险项目、不安全。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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