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定退休时间比实际退休时间提前一年,单位欲追缴年在职工资是否合理
档案认定出生年龄为58年12月,实际年龄59年12月,社保局认定为2018年12月退休,单位欲追缴2019年在职工资等,因在职工作一年,未上缴,单位欲扣除个人文明奖、健康休养费牧业补贴等,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退休政策规定,在档案和身份证日期不同时按照档案年龄退休,你档案年龄是58年12月,应该在2018年12月办理退休。退休是由单位办理的,如果单位在2018年12月没有为你办理退休,那是单位的责任,2019年你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应该按照在职职工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单位要扣除你文明奖和其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是错误的,不合理的。如果是单位已在2018年12月办理了退休,而你自己要求留存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单位返聘你在单位工作的,你已不是在职职工了,应该只能享受返聘待遇,返聘待遇是由单位自定的,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了,如果单位已按在职职工发放了,单位要你退回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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