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政府库房打更看护,有了新证据
证 明 由于大浑南开发建设,沈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征收户的机器设备及物资需要仓库存放,在2011年2月,我们某某街道办事处租赁了沈阳某某电线电缆厂,做为临时仓库,在当时存放在仓库中的设备及物资需要人员看管,某某街道办事处雇佣了张某某在仓库内24小时看护,在2012年5月份,办事处领导安排我和沈阳某某电线电缆厂在我办公室,补签了在2011年2月份至2012年5月份的仓库租赁费和看护费给付协议,一次两份,经上级领导批示后,沈阳某某电线电缆厂那份协议当时没有取回,在我调离之前,仓库租赁费和看护费,一直没有给付。情况属实 证明人;王某某 2021 年 1 月 13 日王某某{局长},就是和我们签订协议的办事处负责人,{局长}也代表办事处,现在他不在岗位。请问律师?这个证明能起多大作用,能证明我和办事处有看护和劳务关系吗?法院能认定吗?谢谢!
这个事情,不会因为王X的离任就不管用。现在的行政法就是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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