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西省社会化动物防疫服务监管措施有哪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执法证件,按照动物防疫的技术规程和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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