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不存在补缴养老金,也可以收取滞纳金吗?
情况是:2020年11月前,已经在原单位足月缴纳养老金。2020年12月因为工作需求,调入新单位上班,并且当月足额缴纳了养老金。只是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养老金保险手续是2021年3月中旬了。新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看到养老保险转移单上缺少2020年12月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就开出了让缴纳2020年12月 欠缴养老金的在”滞纳金“。问其原因只是说:2020年12月调来新单位没有通知社保部门!又把2020年12月份缴纳养老金的工资表给社保管理部门.也不认可!请咨询帮助,谢谢!
不应该存在这种情况的吧 首先 没有规定离职后一定要马上找到新工作 马上续交社保金的 离职后隔了三五年再上班难道就犯法了吗 即便是中间停缴社保金也很正常呀 否则缴费年限就不会说是累计 而不是连续了 其次 缴纳社保金与社保关系转移是两码事 后者一般都会滞后的 这也是很正常的 而且 社保关系转移是原缴纳地社保机构向新缴纳地社保机构的转移 而不是原单位向新单位转移 第三 滞纳金是向单位收取 而不是向个人收取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 向个人征收滞纳金是无稽之谈 你可以向上级社保机构投诉 也可以向同级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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