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该如何操作
你好,根据《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换和质证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拍照,但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有专门知识的他人可以查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秘密保持的裁定、责令证据接触者签署保密承诺书或者组织诉讼参加人签订保密协议。 所以,提供资料配合是应该的。
申请强制性执行,就可以
是在怀疑执法者会泄密吗?
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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