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完毕了,现发现公安机关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该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完毕了,现发现公安机关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执行完毕后发现公安没有侦查管辖权
请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如有其它疑问,可详查上述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权是个什么权?刑事诉讼法从来就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侦办自己辖区内的犯罪的。。。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