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调整之后税务需要变更吗
需要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的决定》文件精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对此次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现将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原东陵、于洪、沈河、大东、蒲河等地区的部分纳税人)自2010年4月起,在迁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费)及办理涉税(费)事宜,申报期限定为4月8日至25日。
二、使用“办税通”、网站报税软件的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通过软件完成申报后,需要到迁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税票缴纳税(费)款。待“三方协议”重新签定后,可以重新进行网上自动划款。“三方协议”重新签定
这是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的,他们是专业的,我们做的是好好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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