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451万特别提款权等于多少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于2010年8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法律责任、附则5章20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本办法生效1年后实行。 拓展资料: 1、(2010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我国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频发,给沿海渔业、养殖业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通过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还涉及保险机构,《防污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如保险机构的确认条件予以了细化规定。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不仅适用船舶,也适用相关的保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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