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河北省防疫办短信提醒
【河北省防疫办温馨提示】您好!根据大数据分析和您近期的旅居史,您近期可能与新冠病毒感染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存在一定的感染风险。为了您和家人健康与社会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请您在收到本信息后配合开展以下工作:1.立即主动联系您所在的社区(单位、宾馆),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做好个人防护,进行核酸检测。2.做好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要及时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医生本人旅居史。就医途中请做好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瞒报谎报信息及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请问是根据什么分析的,为同行人员有收到有没收到的。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传染病,目前我们国家确定为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