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法,违反计划生育有那些规定
省级是没有法的,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第二十五项、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现在第六十四条已删除,所以取消了原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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