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以前退职人员是否适用劳险字[96]019号通知
我母亲61年12月至82年12月在农村老家任代课老师(有当时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82年12月被招为国家大集体职工(有招工批复),91年办理退职手续。96年出台了《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019号: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工龄后需要改变退休、退职费待遇的人员,均从批准改变之月起执行。请问:我母亲91年退职了,是否也适用此通知要求更改退休待遇?
企业职工退职之后,不可以再办理退休。 退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规定,指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给退职费,直至死亡。退职的人员,可以参加以后年度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退职改为按月发给病残津贴,只是称呼发生了变化。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你母亲91年退职了,也适用此通知要求更改退休待遇。你母亲可以拿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和招为国家大集体职工的招工批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更改退休待遇,经批准后从批准之月开始调整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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