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怎么维权?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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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怎么维权?

在一公司入职,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6个多月后因为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我提出辞职,我这有每月的工资条,每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完税证明,以及和公司人员工作上的微信记录,着工作服的工作照片等资料,我是否可以确定我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是否确定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务关系无效?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4、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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