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哪些
北京市新的预售方案规定:
(一)、建筑名称须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没有建筑名称的,须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名称;
(二)、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申报;
(三)、预售项目楼盘表中有关规划楼层、不可售部分(如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材料申报;
(四)、每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使用用途、结构、交付使用期限等按相关规定和拟售情况申报;
(五)、房屋预测面积、楼号、房号的数据均应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六)、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预售单位;商业、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车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
(七)、房屋预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每建筑楼栋(所有地下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2.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为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3.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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