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业项目市级推广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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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创业项目市级推广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各项补贴申请。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请。除一次性补贴或即将超过受理期限的补贴以外,原则上按季申请,即由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及单位,下同)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或季度受理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三)拨付。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申请人为单位的,资金拨付至其银行账户中;申请人为个人的,资金一般拨付到其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

 

第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补贴网上申领、网上审核。能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获得或进行验证的信息,可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可用于扶持就业创业服务的其他支出,具体项目、标准、额度如下: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已享受上级资金补贴的可以重复享受市级补贴。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就业创业证》工本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创业师资素质提升、创业导师交通伙食费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创新大赛、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举办市级技能大赛、就业创业和鉴定专家评审、就业专项资金审计或核查、欠薪逃匿追缴奖励金、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宣传推广或核查、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政府购买公共(基层)服务岗位吸纳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以上服务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或企业、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孵化场地、贷款担保、项目引进、人才公寓等)。

 

(四)示范性项目补贴。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1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10万元。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新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贴的孵化基地被评为市级示范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达到国家级示范性标准,每个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省级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个补贴项目均为一次性补贴。已享受上级资金补贴的可以重复享受市级补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可安排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5号)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作为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可安排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用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运作、维护、后勤服务、宣传、奖励优质孵化企业等,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以上服务。本项目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其他就业创业项目支出。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扶持就业创业项目支出,但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性项目。

 

第十五条  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市)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结余况、完成促进就业人数、本级就业资金投入况、就业实名制工作情况、创业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充分体现促进就业创业实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50%的,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对上年度安排资金使用进度低于30%的,除在当年度不安排新的资金补助外,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的可收回已安排资金。

 

对各区(市)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实际发出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助)总额的1%。该项工作经费可用于各区(市)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各区(市)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示范性项目等补贴资金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等分配方式,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预算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预算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分配办法等),编入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各区(市)的专项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下拨各区(市)的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分配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或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因素方法计算确定补贴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公布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及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4月底前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拨款依据(或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市本级使用的资金,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资金支付;补助各区(市)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市)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有具体用款单位的,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用款单位。

 

二十二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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