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是什么
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是什么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规划等编制设区的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为了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新修订的条例专设“水资源节约使用”专章,规定了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三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制度,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技术改造,雨水、洪水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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