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违规,但过了质疑有效期怎么办?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违规,但过了质疑有效期怎么办?
没办法!只能依法行事。
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了质疑答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因此,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要提出质疑,只能在采购文件开始发出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
说明及依据:
㈠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间: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⑴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⑵本条中“应知”的法律含义是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开标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经法定程序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告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6条规定,信息公告媒体由财政部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后,即视为供应商应该知道,如:采购文件在发布公告后即可领取而供应商未领取的、招标机构经过公开唱标而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的、中标结果已公告而供应商未尽注意义务的,均可视为供应商“应知”。
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要提出质疑,只能在采购文件开始发出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供应商常常在开标前、开标后或中标后,对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和条款提出质疑,往往超过7个工作日,可依法视为无效质疑,招标机构可不予以受理,采购程序不受其干扰和影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也按同样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了质疑答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㈡供应商提出投诉时间: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⑴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⑵按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7条的规定,有异议的供应商须先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按时答复的,才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⑶供应商未质疑而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可依法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我国如此设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是和国际招标惯例一致的,防止无效和非理性投诉。政府采购法第56条规定了投诉答复时间为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
㈢供应商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间:对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后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