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备井水资源税如何申报缴纳
1、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2、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量。
超计划取水税额计算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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