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报表第六行,也就是附表一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哪个数字?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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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报表第六行,也就是附表一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哪个数字?

填报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优惠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有关列次填报

“本期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月份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二)有关行次填报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的金额,34行后如有增加行次,加至最后一行。

2.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3.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5行+……+13行的金额。

4.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10.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填报芦山、鲁甸及其他受灾地区企业灾后重建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9.其他1”、第13行“10.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3.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16行+17行+18行的金额。

14.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征税的部分。本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10%的积。

15.第16行“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金融保险企业、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等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积。

16.第17行“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的积。

17.第18行“4.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例的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8.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的金额。本行小于0时填0。

19.第20行“1.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21行+22行,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0.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21.第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22.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23.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4.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25.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6.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7.第28行“7.其他1”、第29行“8.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当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28.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30.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2.第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3.第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

4.第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二)表间关系

本表第1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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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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