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11月新成立小规模公司12月开了20000的发票在报企业所得税时自动适用小型微利的政策么?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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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11月新成立小规模公司12月开了20000的发票在报企业所得税时自动适用小型微利的政策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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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7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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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7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减税降费、扩大政策优惠面、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和“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7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这是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的又一次提高。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哪些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主要体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提高。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最大的受益群体。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判别;2018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应当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五、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和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六、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7年第1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财税〔2017〕43号文件的征管办法,其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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