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业债权保护重点与难点问题是什么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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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业债权保护重点与难点问题是什么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中介性也决定了兑付风险和资产质量劣变风险是银行经营中面,也是借贷双方的信用中介,这一属性也决定了兑付风险和资产质量劣变风险是银行经营中面对的两大主要风险。不良贷款过高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金融对经济实体的支持力度。从我国银行业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看,每次大的金融改革无不伴随着对银行大额不良资产的处置,如若处置不当就会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近两年来,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出现反弹,防控和化解不良贷款再度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不良贷款管理一般包括事前风险预警监测、事中重组化解盘活和事后清收处置几个阶段,整个过程持续时间长、流程环节错综复杂。

不良贷款成因及责任认定的必要性

       不良贷款形成后,银行按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管理,对每笔不良贷款都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一方面,不良贷款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与银行自身发展和管理有着很大关系,银行内部主观因素有:

       第一,银行发展模式。大部分银行认为应该先做大、后做强,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大幅扩大信贷规模。在经济减速换档的时候,这一模式就逐渐暴露出了问题。另外,银行对贷款品种期限的匹配不当和非信贷业务占比过小,也会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攀升。

      第二,从业人员素质。银行从业人员要对经济金融、涉贷行业有深入地了解,但在现实中,银行信贷人员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关注不够,缺乏对实体经济宏观层面和贷款产业领域的研究。有时制定的信贷政策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没有起到业务发展风向标的导向作用。如温州民间借贷在2012年底就已爆发,但很多银行对涉及民间融资的企业仍然扩大信贷规模,以致越陷越深。又如经济下行期压缩企业贷款额度要选择好时机,不能强抽硬压,否则容易形成呆滞贷款。

      第三,内控管理问题。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落实好的银行,不良贷款一般较少。很多不良贷款的出现,都是在办贷过程中多个环节出现问题,没有严格执行评级、授信、用信等内控制度造成。

      对主观上确实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形成不良贷款的,银行就要按照环节,查找原因,认定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儆效尤,进而加强管理,提高银行资产质量,这也是实践中不良贷款管理最有力的抓手。

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产生也有客观因素:

      第一,宏观经济下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经营规模及利润稳步增长,房地产等抵押资产升值,贷款相对安全;经济下行期,银行不良贷款则出现反弹上升趋势。

      第二,信息不对称。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管理相对规范,财务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程度也相对较高。但中小企业、农业企业因财务报表不健全、诚信积累差,借款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获得贷款后倾向于改变贷款原有用途,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高收益领域,客观上造成银行信息不对称,银行也只能间接了解企业资金具体使用况,很难掌握真实用途,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贷款违约风险。

      第三,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国家对房地产、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的调整,对民间融资的规范,互联互保担保政策的调整,都会影响到这些行业贷款的安全性。有些产业关联度较高,一旦产业政策调整,企业得不到后续贷款,银行不良贷款就会大量出现。

      第四,法制环境不理想。《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不完善,授予银行参与企业债务处理的权限不足,破产清算、资不抵债后银行债权几乎落空,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法人代表处罚力度不够。实际操作中,审而不判,或者是判而不执行的况屡有发生,不良贷款难以真正收回。

      正如以上所述,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绝非一个员工、一个环节、一个因素所能控制。银行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找准原因,明确责任,准确认定,失职问责,尽职免责,既是为贷款经办人员负责,也是为其他员工负责,某种程序上说责任认定也是为了保护银行从业人员的权益。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难点

      目前,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越来越严,通过责任认定,也倒逼有关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在加快贷款清收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责任认定又是一把“双刃剑”,操作不当容易导致对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合理,信贷人员“惧贷、惜贷”的心理负担加重,不良贷款前清后增、不断问责不断上升等一系列问题凸现。具体来看,责任认定有以下难点:

      (一)贷款责任认定没有严格的制度依据,操作难度大。目前银行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相关制定规定,但具体认定依据不够充分。例如部分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良贷款认定、调查、估值、监测、报告、控制、考核、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逆程序操作、越权限审批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但上述规定都是对已形成不良贷款管理过程的责任追究,不是对不良贷款产生原因的追究。银行要求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发生不良贷款必须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但如何进行责任认定没有制度依据。实践中只能使用贷款管理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倒推认定,操作难度大,缺少对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的分析。

      (二)不良贷款追溯既往难以实现。不良贷款除一些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外,形成过程一般较长,有的表面上看是正常贷款,实际早已风险显现,即所谓的隐性不良贷款。有些贷款进行了展期或借新还旧处理,有的甚至隐瞒实情进行主观隐藏,错过了最佳清收时机。在此期间如果银行政策制度变化大,信贷人员调整快,有些贷款责任人已经退休、离任或调离原信贷部门、原信贷岗位,造成责任追究困难,特别是对调出银行系统的更是无法追究责任,容易形成不良贷款。

      (三)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贷款有风险,银行总行按照银监部门规定计提了拨备,就是用于风险补偿。因此,比照此规定,在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时,也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规定一定的风险容忍度,在规定的不良贷款率内对有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但是,基层行信贷人员的信贷业务量、风险承受度无法与收入挂钩,导致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信贷岗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一笔贷款从发放到最终形成不良,要经过调查、审查、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多道“关口”,而每一道关口对不良贷款的形成具体承担怎样责任很难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而导致责任认定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对称。审查、审议环节也有类似的问题,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先让不良贷款经办人员自己认定,或是参与审查审议的人员本身就是认定工作组人员,造成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局面。

意见建议

      一是要加强制度设计,科学制定认定办法。银行要研究制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明确问责程序、问责方法和问责实施部门,有理有据地开展问责工作。成立认定组织机制,原则上由上级行办公室、人事、审计、监察、合规、业务部门及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客观公正地分析不良贷款产生原因,界定主客观责任,确保认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问责对象要覆盖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发放、贷后管理所有环节人员,要围绕各环节分析原因,做到真问责、问真责。遵循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因决策失误、弄虚作假而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由于企业销售出现市场变化、外部客观环境变化等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具体分析,不应一味追究责任而影响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在不良贷款形成后,要尽快进行责任认定,落实清收处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不良贷款一旦形成,处置消化时间较长。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在不良贷款形成后,要尽快进行责任认定,并移交专门的清收处置部门。在信贷人员离岗交接操作时,为避免新官不理旧账,管理不尽职的问题,要求新客户经理接收移交的贷款,在三至五个月内必须对接收的贷款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贷款权责一并接受,对有异议的贷款尽快进行责任认定区分,落实交接管理责任,增强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

      三是扩大不良贷款认定范围,将风险贷款纳入问责范围,进一步前移风险关口。

贷款出现风险苗头后,就应立即启动风险化解措施,同时要对化解责任人进行明确,运用激励约束机制,防止贷款走向不良后,既丧失最佳清收时机,又难以落实责任人。对隐性不良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贷款要从源头上进行责任分析,对属于原岗位责任人的,即使调离,也要追究其责任;对于试图掩盖风险、最终导致风险扩大或恶化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是合理分工,明确信贷岗位责任。针对每个信贷岗位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为尽责、失职认定提供依据。如每笔贷款的发放都要经过客户经理的独立调查审核,严格依据信贷政策和原则,并根据企业资金运营状况及风险状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长贷短,并形成文字材料或记录,客户经理应负贷前事实责任。审查审议岗位人员按照职责承担贷中审查审议责任。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频度进行贷后查库,要有贷后检查的真实记录和影像资料,对发现的风险事项进行预警提示,并按照规定上报处理。通过明确、细化每个环节的责任分工,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五是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尝试建立信贷人员准入退出机制,对客户经理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按照贷款余额、贷款收息率、货款回笼、派生存款、不良贷款指标等对客户经理进行考核。按照客户经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客户经理转岗、离岗后一定时间内,经查实无违规违纪、未造成贷款损失或损失在风险承受度以内的,全额退还本人,否则进行赔偿。对历史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允许提请“尽职免责”申报,由上级行调查确认。结合实体经济运行情况,对农业企业、小微企业和其他弱势行业,可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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