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补缴不了,如何赔偿
员工2013年5月入职,当月未给员工上社保,现在员工离职,要求补偿2013年5月份的社保费用,如何补偿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是一定要在本月缴纳社保,可以在下月开始缴纳,也可以在本月开始缴纳。2013年5月入职,可以从6月份开始缴纳。所以单位可以不补偿,单位同意补偿的,也可以,补偿的标准由单位决定。
补缴社保跟报税有什么关系啊
那就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那部分补发给员工不就没啥说道了吗。
按劳动法规定要求单位补缴。但这样单位会支付一定金额的滞纳金,你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单位如果违法严重的话是要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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