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占地合同如何解除
我村与占地户签定占地建厂合同,但只有交费规定没有终止期,工厂倒闭后回复原貌,经村民代表民主决策,提高占地费,占地户以交费高为由拒交,村委会要求拆除建筑回复原貌,法院不支持怎么办。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应该从合同性质入手寻求解除,既然工厂已经倒闭,原租赁内容视为完结。
可以同出租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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