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前提:公司高管职务,通过猎头公司猎聘人才,公司想在此合同内体现人才录用权益保障。
特在劳动合同内增加此条款是否有效,或者各位大神有更好的建议,请不吝赐教,先谢过啦:如乙方未完成甲方所指定的工作任务时离职,或乙方因违反了本合同条款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时,或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乙方需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及违约金贰百万元。
1、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要是双方自愿、意思表达真实,就有效。但是,总额要合法。2、“经济损失费及违约金二百万元”,这个问题有两点值得探讨:A、违约金是200万元中的少数,违约不可能比合同总额大。B、除去违约金,190多万元的损失费,必须要有严格的算式,说明数据的真实性,否则,无效。损失不是罚金,是真实的损耗数据。
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另外赔偿。
如果赔偿告公司二百万元。恐怕就不会有人会去这个公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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