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解释谢谢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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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解释谢谢

张某出现经营困难,急需现金周转,丁某得知这一况,要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张某一套明清家具,张某无奈只得以低价出售。请问张某与丁某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1、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2、所谓急迫,是指因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

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显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

      (三)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借高利贷;迫于停电的威胁而与供电单位订立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在张某处于“急迫”的情况下,“丁某得知这一情况”,说明丁某(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张某一套明清家具”,说明不法行为人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因此,该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张某与丁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不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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