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三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三十条的内容是:1.民营企业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增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方便民营企业员工就近办证。
2.定期向涉及民生的民营企业提供车驾管业务上门服务,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业务办理;向有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化物品运输车、校车、“营转非”大客车、租赁大客车、非营运大客车七类重点车辆的民营企业提供免费换发专段号牌服务。
3.组建消防技术服务团队,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和灭火救援基础工作等提供“点对点”的技术咨询服务。
4.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因紧急商务活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
5.聘雇外籍员工的民营企业,有10人以上外籍员工集中申请签证证件的,可提供预约办证、上门面签和法制宣讲服务。
6.针对民营企业申请的公开事项,依法提供辖区有关情况,为投资决策、项目布局、经营发展提供参考;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制法律知识培训,提供风险防控意见建议。
7.指导民营企业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社区民警上门排查干扰企业建设、侵害企业权益、扰乱企业秩序等治安隐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安全稳定。
优化行政管理
8.下放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的审批权限至区县公安机关,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9.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将典当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时限,由20日缩短为10日;对500平方米以下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10.取消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初次登记需刻制公章的民营企业可直接到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申报设立民营保安企业的,由提交纸质材料审核,改为网上提交、网上审批。
11.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获市商务委许可备案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可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相应的机动车业务;获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可代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资质的医院可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引导民营企业按市政府政策规定参与考场建设。
12.在货车限行区域内,有通行需求的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粮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快递等民生物品运输的民营企业载货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证。
13.民营企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时,公安消防部门能够自行核查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等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部分前置消防许可文件,企业可不再提交。分类制作消防审批申报资料告知清单和示范样本,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14.民营企业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公安机关自行核查其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从事翻译、会计、律师等职位的人员从业资格证明,企业不再提交。
15.对来渝与民营企业洽谈商务的外籍华人,可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民营企业工作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民营企业聘雇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外籍华人,或聘雇的外籍华人在渝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16.对民营企业聘雇的外国人,已连续两次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可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17.民营企业聘雇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在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严打违法犯罪
18.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
19.严厉打击针对企业负责人的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地方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20.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犯罪,创造公平公正的生产经营环境。
21.严厉查处聚众斗殴、恶意阻工、寻衅滋事、暴力讨债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2.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23.对涉企案件全力开展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依法启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对涉案资产依法及时返还。
规范执法行为
24.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正当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处理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5.建立涉企执法报告制度,公安民警到民营企业办理案件或开展安全检查时,除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外,需向所在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报告,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6.严格依法办案,审慎使用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7.加强同其他省市执法协作,对涉及我市民营企业的跨省市重大案件,主动对接、积极协作,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强化保障监督
28.成立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侦总队,负责统筹各警种服务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收集掌握民营企业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29.会同市工商联等部门建立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征求工作建议、研究解决问题。建立服务平台、开通微信公众号、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电话,畅通民营企业同公安机关的联系渠道,增强警企协作合力。
30.对民营企业投诉反映执法办案和管理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并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安民警,先行停止执行职务,依纪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