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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告状如何回答?

女方结婚过后没在一起生活半个月然后提出离婚,是否骗婚?男方曾去接女方回来,结婚花出的钱该怎么样退回来?

解决方案1:

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一般都会判决离婚。还有一个就是分居满两年,也可以不需要证明。还有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一方坚决不离婚,另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其他的方式都需要有一定的对方过错的证据。一般酌定节中,是经介绍认识的被认为是感觉基础不好的一个节,如果是自由恋爱一般不认为感情基础不好。或认识时间极短的,类似现在的闪婚的,也可以作为一个酌定情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出了五种情况,前四种是比较明确的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五种是兜底条款,就是由法官根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自由心证进行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法官的主观心证的自由成分是很大的。 
实践中,如果你能出示前四项的相关证据,就比较主动了。比如:你能证明男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有家庭暴力的情况,你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有验伤证明等;有对方吸毒、赌博曾被处罚过的档案记录等。或邻居可以证明实施暴力,并有当时的医院的相关证明、证明是殴打所致的病历等。或证明分居达两年之久的事实。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附:一份律师真实的代理词,虽然他写的不是很好,但是可以参考一下。 
代理词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叶夏斌、XXX接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一些材料,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经过开庭,现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表现在如下几点。 
1、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稳定,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在认识原告时原告刚刚离异,而且还带着自己上小学的儿子,这时祸不单行,自己已经受伤的脚病情越来越严重,被告这时出现且对原告进行悉心照料。在这样的环境下,原告将对被告的感激误认为是感情,而这种感激直接导致了原告对对方的了解不够深入,也弱化了当时与被告的种种不合。结果导致双方在婚后才发现双方感情、性格、价值观的不合,夫妻两人间也因此矛盾不断,且矛盾不断升级。 
2、被告曾对原告、儿子实施暴力,家庭成员也因此长期处于暴力的阴影之下,家中气氛紧张,且本人认为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条件中的暴力应包括精神暴力。原告开庭时所提交的书证是被告在2002年10月殴打完原告后,所向原告所出具的保证书,此书证足以证明婚姻期间被告曾对原告施暴。面对丈夫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和对儿子的伤害,实在是忍无可忍。此外,被告的暴力不只有肉体上的,而且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暴力。被告猜疑心重,他不许原告与异性朋友说话,更不许原告与异性朋友进行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并因此采取不同的手段威吓原告,从刚开始的冷嘲热讽,到使用极具侮辱性的字眼进行责骂和谩骂,到四处张扬自己毫无根据的猜测,后来甚至发展到限制人身自由,下班不准时到家就动手打人,乃至更令人厌恶的事情。而且被告将这种情绪发泄到儿子身上,对XX态度越来越恶劣,给原告、儿子造成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尤其是对于原告,被告四处张扬自己毫无推测的根据,原告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同事的“询问”。夫妻双方要么冷战,要么恶言相向,使得原告身心倍受煎熬,精神已接近崩溃边缘。 
3、被告同儿子XX的关系一直紧张。被告对儿子XX态度冷淡,认为其为非己所出,父子两人平时生活中基本没什么交流和沟通,也更谈不上对其进行教育、养育了。一直以来,双方要么以“喂”字相称,要么通过女儿进行意思转达,被告连石明的出生年份都搞不清楚,九二年认识原告时,XX已经上小学,而答辩状中却称当时尚未上幼儿园。答辩状中“视XX如己出”这句话有悖事实。 
4、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自从起诉离婚后,已经搬出原住所,与同事暂住至今。这将与丈夫分居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原告有足够的时间冷静理性地思考这段婚姻关系,从而对是否应该结束这段婚姻做出正确的判断。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一个传统的中国妇女,一个近50岁而且将退休的医院普通职工,一个育有一儿一女的母亲,一个面对已经与自己共同生活十年的丈夫的妻子,如果不是婚姻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和不可调和的矛盾,还会有什么原因致使其意志坚决的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呢? 
5、家中的紧张气氛已经影响了未成年的女儿的学习与其成长。家中的气氛剑拔弩张,充满火药味,其女儿经常因为原被告的争吵担惊受怕,有时甚至会因此而失声大哭,这样的家庭对女儿的成长是有害无益的。 
6、经过法庭审理,我们认为被告代理词答辩状疑点重重。如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对“儿子XX,我从来没有打过”、“夫妻没有什么不和谐”、“家中的经济从来都是公开” 、“至于家务,也是我比女方承揽多”,发现这些陈述与事实不符。对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关键事实,如打骂原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准与异性朋友说话、出街却只字未提,望审判员能留意。 
二、法院应采纳原告开庭时所提供的证明婚姻期间被告殴打原告后所出具的保证书一份和本案证人儿子XX的证言。该份书证系原告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经原告与其家人多番查找,才将其找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不想因此影响到儿子和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情绪,没有告知他们。但收悉被告的答辩状后,对于答辩状的内容感到愤怒和无奈,于是决定让儿子出庭作证。作为原被告十几年婚姻生活的共同生活人,证人XX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婚姻状况和本案中的一些关键事实,是知道和了解真相的。作为儿子,对于母亲的婚姻现状和身处境况,也是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的。 
三、所有财产的分割,希望审判员照顾女方的利益,对原告多分。被告是此段不幸婚姻的肇事者。被告许多不理智的行为,和古怪的性格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也是主要原因;被告平时对家庭经济的开支贡献较小,对家庭的责任也较女方承担少;而且原告还要抚养自己的女儿,原告作为妇女,其权益应该得到更大的保护和满足。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审判员作出判决时能根据相关条文和《婚姻法》中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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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当面咨询吧。挺复杂的。

“骗婚”一词多出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前,由于总体经济发展落后,封建社会长期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社会中“骗婚”的事极少。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中期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国家严格的法律制约,构成了“一夫一妻”制度的严格约束。“骗婚”的主要形式他们往往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来骗取自身经济的提升。在这部分骗婚的人群中,女性不多,主要是男性。1.男性骗婚,多为同性恋,GAY骗婚,我国有近数千万男同性恋与女性结婚,有的女性面临家暴,有的患上“艾滋病”,有的想离婚却因被胁迫而不成在中国,有80%以上的同性恋男性,出于家庭与个人的种种原因,考虑与异性结婚,在婚前,他们并不会向自己未来的妻子坦诚表明性取向。还因为婚姻对男方的巨大红利,男同性恋骗婚已经成为了中国骗婚的最主要的形式。男性骗婚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其选择的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对象,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他们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补偿。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还有一种是,在获得妻子的同意之后,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对另一女性实施“骗婚”,以获取丰厚的财产。男性骗婚是骗财又骗色,同时还可以依据女方的社会地位获得一定的社会发展筹码,缩短其人生的奋斗历程。另一方面,对于老龄妇女实施高年龄段骗婚,其年龄之差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使女方的儿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国的现行婚姻法,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应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得继承,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能继承。婚前的财产必须由双方的儿女继承。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使婚前的儿女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2.女性骗婚。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的骗婚现象没有男性严重,骗婚很多导致儿女对家庭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就一般来说,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侣,就会感觉到孤独与无助,即便有儿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带来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独,但愿半路夫妻情意缠绵相伴终生。但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复杂。现代社会中的女性骗婚有很多变种。(1)假离婚。由于家境贫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得到国家婚姻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以及儿女不在身旁的独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诱导和欺骗手段登记结婚。(2)骗取准生证,女性成为某人的小三后,还甘心情愿地为情人生子,但她们逼于世俗的压力,希望体面地生活,就不惜采取骗婚的手段,取得准生证。(3)另外,因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离异,又没有能力来供养子女,便寻求再婚来得到家庭经济的补充。(5)骗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家境贫寒,有的农村妇女无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骗的手法实施婚姻诈骗,对被骗者扬言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等,来获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以最为恶劣和卑鄙的手段来骗取别人的钱财。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来诱骗老年人实施财产转移,因为人到老年,病态缠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虚假的“合法”的婚姻诈骗才会得手。(4)在骗婚案件中,也有由于儿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这在社会中也是较普遍的。“骗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钻,所以骗婚成了现代法律无法制约的难题。


你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阿彌陀佛

肯定是骗婚啊,建议法院解决

夫妻没在一起只有十四天,就要离婚。这也太急躁了吧!

就是小孩子做事也会有个原则,成人怎么会如此处理事呢???

准备好举证资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

状告女方,法院举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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