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多读几遍就清楚了。
关于婚前彩礼的处理问题。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
法律条款文字都很严谨,不会导致人们的误解和歧义。所以嘛,多读几遍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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