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的前期夫妻负债生效的判决书还能更改吗
具有这种情况的“冤枉人”大有人在!
2017年3月1日实施的,对“第二十四条”补充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根据此条规定,强调的是“新受理的一审家庭纠纷案件”,就可以适用补充后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但是,也是关键的一项规定,即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就是说,之前依据原”第二十四条“规定审结的案件,一定与现在补充后新的”第二十四条“相抵触,那么,对已经审结的相关案件进行”更改“,不是不可能的!
”冤枉人们”,为了洗清无辜的“冤枉”,大胆的到人民法院申诉吧!
如果有异议,可以再上诉至法院。
已判决生效的不能改。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溯及力。
貌似有类似方面的更改,但你说的那一条还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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