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卖方指定第三人收款,由于卖方未交货,买方能否要求第三方承担退款责任?
买卖合同的主体只有两个,即出卖人和买受人。该买卖合同只相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这两个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卖方指定第三人收款”,只是属于买卖合同当中对“结算方式”的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卖方未交货”,属于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购货款。与履行结算方式的第三人无关。
这事怎么说也是要在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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