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的个体工商户于17年7月注销了,国税、地税都有清税证明,现在地税有来联系说地税还有税没有交
问一下哪位业内人士,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照上述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纳税人有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的,有权据以追征。作为纳税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当然,纳税人一方也可以通过核对纳税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问题。
个人建议主动联系税务,说明情况,不然有可能与个人信用关联,回头办别的事儿,却因为这个误会卡住,不太利己……:)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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