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多年前已法院判离婚
夫妻多年前已法院判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未再办理结婚,并以夫妻名义买的房,现在其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款,妻子有义务还吗
本案中“丈夫”应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借款是用于同居关系二人的共同生产、生活,才能主张“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
首先,同居关系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即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与婚姻关系虽有相似特征,但却有不同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同居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则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男女同居期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按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不受婚姻法的约束(事实婚姻除外),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则受婚姻法的调整。
其次,同居期间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认定规则不同。这主要体现在:
1、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定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共同债务。
2、在同居关系期间,同居男女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同居男女共同债务的,应负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同居一方个人债务;而在婚姻关系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欲排除夫妻共同债务,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后,夫妻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的,应负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没有义务偿还
如果借款与你无关,不用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