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退休教师办理手续补交1992年三个月养老金和滞纳金合理吗?
我是80年毕业分配到神头电厂子弟学校任教,2007年学校归地方朔州市教局管理与电厂无关。2017年2月到退休年龄4月才办理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朔州市机关事业社保要求补交1992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养老金和滞纳金。我从山西省社保局打印个人缴费清单看到电厂是1993年1月建账缴养老金交到2006年12月底学校移交地方不交养老金。请问补交1992年三个月养老金和滞纳金合理吗?
不合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3年1月份开始实行的,1993年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是视同缴费的,1992年10月至12月还没有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不需要补缴。但是在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先后在各地进行了试点工作,试点的地区最早是从1988年开始的,如果朔州市是属于试点市,而神头电厂子弟学校在1992年10月至12月应缴而没有缴的,那应该要补缴,不补缴也可以,但要减少三个月的缴费年限,如果需要补缴也是单位补缴的,当然个人承担部分还是要个人补缴。
当然不合理,我也是这种情况,应该是让单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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