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几年没买社保,能让他补齐吗?
万能的网友们,有做律师的吗? 问你们一个事,我在一个私营的机械加工厂上班,已经快四年了,厂里加上老板才三个人,都是月薪制,前几年工资是发现金,最近一年才打卡上的,也沒有买社保,本来做得挺好的。但是由于过年时放了十二天左右,是老板自己放 的, 当时什么也沒有说,现在却要扣掉十二天的工资,真的很闹 心,听别人说,只要在一个厂里做满几年 , 就会默认合同制,假如真到了不好收拾的结果,可以去劳动局告老板,要求补齐这几丰的社保费用。是不是真的 有这一 条规定,说真的也工作了几年,谁也 不想这么做。 但是我觉得,老板真的有什么想法,可 以提前说,有事好商量嘛,谁都能理解的,可是却来这么一出。小弟也不懂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胜诉的几率有多大,想请求各位大哥说一下。谢谢。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直接找归属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没有缴纳社保,会处罚单位补缴,并且要补偿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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