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胜诉对方上诉杨浦区二中院都协商都签过字公司还是不肯赔偿怎么办?
去年和上家公司因为劳动纠纷之后,仲裁胜诉 对方不肯理赔 我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知对方申请上诉杨浦区二中院撤销仲裁决定 之后二中院找我们双方去协商最终敲定对方赔偿我8000,比仲裁判定下来的少1000块 双方签好调解协议书 一个月内对方把赔偿款打到我的银行账户 至今已经到期仍旧没有到账 请问接下来该怎么办?对方公司难道就没有法律制裁?电话二中院他们安慰我说不会的 会把钱打给我的.
而且之前申请过一次强制执行 现在还能在申请第二次吗?麻烦各位给我正确的答复谢谢!
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中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书也适用此条款。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你可以按照二中院的调解书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