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后,单位现集资建房,还能参加分房吗?请给提供法规依据,谢谢!
按照建设部门对单位集资房的定义,它是只有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才有资格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也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属于自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范畴;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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