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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彪案审判结果出来了吗

早就判决了,下面是法院的判决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正彪,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长汀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0月12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正彪被控信用卡诈骗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正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间,被告人朱正彪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凤凰隔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壹张(卡号:62×××13)。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朱正彪持该卡在长汀县德韵制衣有限公司刷卡套现人民币54580元。尔后,被告人朱正彪持该卡又多次消费刷卡。2014年9月间,工商银行龙岩凤凰隔支行发现该信用卡账户透支金额已逾期未还款,便通过人工电话多次进行催收,并于2015年2月27日通过《闽西日报》刊登信用卡催收公告催收。截止2015年8月22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9569.71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正彪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申请办理信用卡相关资料、信用卡明细流水、信用卡催收公告、催收记录流水、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房产买卖合同等书证;2、被告人朱正彪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正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人民币共计59569.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正彪辩解其属刷卡消费透支,而不是套现透支。对其他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朱正彪以商品房一套、小轿车一辆为授信依据之一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凤凰隔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壹张(卡号:62×××13)。2013年8月后,被告人朱正彪资金周转困难,将授信依据资产商品房一套及小轿车变卖。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朱正彪持该卡在长汀县德韵制衣有限公司刷卡消费透支人民币54580元。尔后,被告人朱正彪持该卡又多次消费刷卡。2014年9月间,工商银行龙岩凤凰隔支行发现该信用卡账户透支金额已逾期未还款,便通过人工电话多次进行催收,并于2015年2月27日通过《闽西日报》刊登信用卡催收公告催收。截止2015年8月22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9569.71元,直至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前未再还款。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正彪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为本院所确认的证据证实:1、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凤凰隔支行出具的《关于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朱正彪立案侦查的报告》,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侦破经过。2、被告人朱正彪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3年4月7日用购房合同、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等去龙岩市凤凰阁的工行办理了尾数为913的信用卡。应该是2014年4月份我刷了一笔5万多元的消费,9月份的时候我还还款了1万元,后来也没有去还款了,一共透支了5万9千多元。后银行有通过电话和短信向我催收,其中2014年10月16日收到短信催收,2014年10月15日、12日、24日,12月3日、8日、16日收到电话催收,2015年4月29日收到电话催收。另在人工电话催收时有向我说明已登报催收,再不还款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在2013年的8月份开始经济就周转不开,那个时候我把车子、房子都卖掉用来周转。未归还的5万元差不多是2014年3月至8月份购买的材料款。3、人工电话、系统短信催收记录流水、信用卡催收公告,证明涉案银行在被告人透支逾期后,通过系统短信、人工电话、以及报纸公告进行催收的况,其中包括被告人朱正彪供认的人工电话、系统短信催收。4、申请办理信用卡相关资料、信用卡透支况查询表、信用卡明细流水,证明被告人朱正彪申办信用卡及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截止2015年8月22日透支逾期本金人民币59569.71元。其中申办信用卡是申报的授信依据有商品房一套(茶园新村7幢3单元)、小车一辆(闽F×××××号小轿车)。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的《房产买卖合同》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朱正彪将授信依据资产商品房一套、小轿车一辆变卖于他人的情况。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证明被告人朱正彪于2015年10月12日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于本院前无违法犯罪经历记录的情况。7、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回执,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正彪通过家属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9569.71元,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正彪在资金周转困难变卖授信依据资产的情况下,仍然透支较大数额的信用卡资金59569.71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行为,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正彪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朱正彪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且在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赃款、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正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已预缴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田 火审 判 员 廖 洪 火人民陪审员 上官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丹


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上查询、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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