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能民事诉讼吗
我家门上的对联上被贴满了小广告,因为对联是省书协会员写的,具有一定的价值。先后找过所在小区的物业,以及社区。都是互相推诿责任。也询问了城管执法人员,也是推卸责任。
所以只能靠自己了。主要是生气,这过完年才2个月,对联上的字就已经被完全覆盖了。所以想发起民事诉讼。问题是只有小广告上的电话,具体人员是谁不清楚,这种情况可以吗?
这个问题的难点不在于如何找到被告——请律师根据手机号码就可以查询到“作案”的被告N多个。难点在于起诉的案由是什么,如果是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起诉,就需要对书法作品进行价值评估,这就有点……有点“俗了”,原作者愿意吗?如果可以的话: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评估价格在五千元以下呢?意味着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了,细节咱们就略过吧。
如果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对您是不太有利的,您把那么有价值的作品张贴到户外了……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呀。
小结一下,找位律师,请他帮您查找小广告的主人,然后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能,但要有具体的实证才行。
需要落实具体的被告,才能予以起诉。
关键是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不知道贴小广告的是谁,恐怕诉讼了也没有用,诉讼小区物业倒是可以的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