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举证不利还是法院问题? - 爱问答

(爱问答)

是我举证不利还是法院问题?

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先是被一审法院以重诉驳回,后发回重审。

2017年8月25日,一审法院再次立案,2017年12月29日,通知2018年1月9日开庭。三被告中被告1和2没收到传票,被告3查无此人。和被告1和2联系后,口头通知16号继续开庭,没有出具纸面通知。


1月12日,我仔细查看手中材料,发现被告3还有一个称谓,于是电话告知书记员,要变更被告3。结果等我到了法院,法官把裁定拿给了我,裁定的日期是1月10日。裁定我没有提供被告3主体存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职权亦未能获取。我准备加上的被告3的另外一个称谓,法院也调查了。我当时也就真的以为被告3不存在了,就签了裁定书。


在第一次一审和二审的时候都没有被告3查无此人的说法,到了第二次一审出现了被告3查无此人,我有点想不通。我通过网上搜索,发现被告3更名了,遂提起上诉。后来我通过信息公开,拿到了被告3更名的确切证据。我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按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没有告知上诉人举证时限,没有留出时间允许上诉人补正材料,没有调阅上诉人申请调阅的拆迁补偿文件等材料,没有调查研究,即以被告3不存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上诉人认为驳回起诉不当。


现在的二审通知我开庭,我电话和法官联系,说我是裁定下达后提供的证据,反正不乐观。我的损失确实存在,被告3违法也是事实,为什么法院吹毛求疵,不看实物本质,只看皮毛。


是我举证不利还是法院问题?


对于不知道被告已更名但仍用旧名称起诉的的况,实践中肯定是存在的。比如出借人拿着借款人的原来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去起诉,诉讼中被告知借款人已更名;又如像本案这样,公司仍然存续,只是变了个名称,G公司是其前身,两者是同一主体。有观点认为,如果是起诉后更名,不需要撤诉,如果是起诉前更名就要撤诉。

我个人认为,只要原告提交变更申请和G公司的工商变更材料证明两公司是延续关系,就可以了,动辄驳回原告诉求或者要求原告撤诉是不合理的:

一是给老赖们恶意利用程序逃避责任的机会,

二是增加了原告起诉的各项成本,

三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无论被告公司的名称是起诉前还是起诉后变更,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出发,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同一公司,应允许原告变更被告的名称。


一般况下,要求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名字,年龄、民族和居住地址,身份证件号码。如果你提供不出准确的送达地址,会出现这个问题的。说真的,民事诉讼中我是没有见过法院去查询被告人的。虽然也算是一种不作为,但是没有办法。

下一篇:知假买假如何界定,相关法律条文

上一篇:民间借贷夫妻一方未签字己审结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热门标签:
农业 环境 腾讯 创业 地震 天气 养殖 主播 火山 灾害 洪水 身世 李嘉诚 王思聪
最新更新:
为何社会中的人过于热情,也不受欢迎 战机空投的炸弹,一般以哪些方式制导 不自觉的手抖,这是什么原理? 我们沈阳就要来台风了,有什么预防措施能保证自己不受伤害吗??? 军事大国装备洲际弹道导弹,其还需要远程弹道导弹吗 影响工作因为听不清别人的讲话,而且又忍受着耳鸣带来的巨大痛苦? 党和政府坚持什么的发展理念 前任市委书记现被判刑,现编写志时,如何写他 为什么说再发展房地产会让中国的政治受到动摇? 任何情况下,未成年人都禁止献血。这句话对吗,注意是任何情况下 虎式属于重型坦克吗 军队中存在两栖步兵战车吗 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 轻型航空母舰只能通过滑跃板起飞舰载机吗 潜艇适合发射反舰弹道导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