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对发布之前签订租赁合同也有效吗
“通知是2017年10月31日实施的”增加了.“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而在2017年5月签的租赁合同无此规定。这个合同也必须遵守这条规定吗?
该《通知》,也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而已;该项规定,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规定,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了具体化的确定。性质差不多,大同小异而已!
该《通知》强调的是”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承租人必须返还出租房“;《合同法》强调的是”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想要继续使用出租房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承租人就可以继续使用“;但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同样必须返还出租房。
也应该遵守的,整体要遵守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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