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是夫妻,法院在发传票前是否会主动调查对方是否离婚
原告在一月五日起诉,被告在一月十九日离婚,法院在四月份邮寄传票时直接邮给男方了,结果男方代女方签了传票,造成开庭时法院要求原告放弃第二被告,因为被告离婚了开庭不合法所以开不了庭。知道对方离婚后,原告私下调查被告是一月份离的婚,而开庭是在五月三号,这么长的时间没有一个人告诉对方离婚,我的律师也要求我放弃第二被告,谁都知道多一个被告多一份保障。对于律师的行为我也是不明白他到底是为谁在做事。这样的律师还能再用吗?法院为什么在发传票前不先查一下对方的婚姻关系呢?难道原告不主张法院就可以不做了吗?这里面对法院还有我的律师有没有什么要求该做没做的,或者律师有义务提醒我先调查取证什么的?以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不会,根根民事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在开庭时一般只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如果原告要求被告作为夫妻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系夫妻关系
法院没有义务主动调查对方的婚姻状况,律师也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如其称已离婚,其应提交证据
如果被告是夫妻,法院在发传票前不会主动调查对方是否离婚。。
没说得清楚、我们是看不懂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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