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山西省支付牌照
申请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严格要求的,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是不能申请的。关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注册资本要求下面有介绍。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60条规定,(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想要申请第三方支付许可证除了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外,还有其他的条件限制的,一起来看看吧。《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现在不作要求了)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三方支付许可证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61条规定,(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中)不再强制要求支付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六)、第三方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如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上述规定内容。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4、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申请人应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
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提交至该分支机构办公室。例如,申请人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注册地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则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二、领取受理意见
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通知,领取受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该级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三、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交补正的申请材料。
四、公告规定事项
申请人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办理公告事宜。
五、接受现场核查
申请人接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核查通知的,应当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
六、说明被举报事项
申请人被举报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
七、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知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