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核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怎么理解?按照上海的规定,是不是由公司支付社保部分!
请专业的律师给个答复,公司可能要和我解除合同!!!求助!!
提问中的甲方,应该是公司,即用人单位;乙方,应该是该公司的员工,即劳动者。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009]第18号)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说明:用人单位有权力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说明:提问中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该是在上海市,那么,用人单位执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该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就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提问中强调“甲方核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合法!】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说明: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除“工伤保险”不需要劳动者缴纳之外,其他类别的社会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参加社会保险。】
至于“公司可能要和我解除合同”的问题,不知道原因何在?另当别论吧!
所谓最低工资就是实际拿到手的钱额,已经除去五险一金。
这要双方协商,社保一般自己交一部分,单位交一部分
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最低工资发放,但员工的五险一金必须由公司缴纳。如果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这个需要协商
现在改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大多数都按照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工资或者比最低工资标准高100元发放,股份制企业员工想提高工资就要等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工资政策什么时候出台。支付社保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工资可以第一点绩效高也行
当然是不好改的
按照约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