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院能2次发回指令重审吗???
如题,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打官司自学的法律知识,第一次被一审法院以重诉驳回,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重诉,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又以其中一个被告查无此人再次驳回,我又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当,再次指令一审法院重审。
我记得民事诉讼法或是司法解释里面好像规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吧,第二次就要中院审理了,对不对?
您对重审的理解有误:
第一次,重复诉讼被初审法院驳回是未经审理判决,属于不受理;中院驳回认为应当受理。
第二次,初审法院再次驳回仍然属于不受理;中院再次认为应当受理所以再次指令初审法院受理。因此不属于二次指令重审。
请看您自己的追答: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没有做出判决,所以可以发回重审。
原则上不能第二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当作出裁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如果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人民法院都不能判定罪名成立,不管审判几次都需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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