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规定女职工委员是不是由女职工自行选出?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大型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各方面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困难女职工帮扶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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