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伤,没人赔偿怎么办?
农民工在工地上手臂被机器弄伤了,没有雇佣合同,因为是包工头介绍来工地的,但是受伤之后,找包工头和公司后,互相推卸责任,不愿意赔偿,我想说的是难道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责任赔偿人推卸责任就可以了吗?因为没有劳动合同,难道就无故受伤,不要求赔偿吗,想请教一下各位,该怎么处理,难道要责任赔偿人逍遥法外吗?
没有雇佣合同但建立了事实雇佣关系,也同样可以主张赔偿。只要能够提供工友的证明,收入的证明,打卡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和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证明即可。雇佣关系发生人身伤害的,只能按民法通过诉讼解决,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理论界一般将雇佣关系表述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用工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为雇员,支付报酬的一方为雇主。雇员是雇主“延伸的手臂”,在雇主的指挥、监督、支配下展开雇佣活动。雇佣活动的目的,对雇主来说,是为了实现雇主利益:对雇员来说,是为了通过向雇主提供特定的劳务而获取约定的报酬。
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看: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形式合同);
(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将雇主责任与被帮工人责任分别作出规定之后,雇员获得报酬是判断雇佣关系存在的标准之一,成为理论界共识;
(3)雇员是否提供了劳务。本标准是雇佣关系赖以成立的现实基础;
(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必须受雇主的指示、监督、控制。
其中(3)、(4)两方面,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它决定着事实上雇佣关系存在与否。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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