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据什么判决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依据什么判决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对借款目的、用途不加区分一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
某法院一审查明男方将巨额借款提供给婚外情人实际消费,故判决由男方个人偿还,但二审和再审均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女方上访不断,妇联组织也对二审和再审判决表示不满。
济南市几个基层法院受理了若干债权人分别起诉刘某其及妻子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查刘某的情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刘某除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信誉为其情人担保借款外,同时以本人名义借款累计上千万转交其情人使用。因诉讼期间刘某病故,故一审判决均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而张某某主张其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只是为了孩子没有及时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已经被刘某处分还债,后来为生活所迫离婚,仅靠自己微薄的工资维持母女生计,故坚持对借款不知情,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
开始起诉的案件标的额只有几万元、十多万元,通过调解其主动归还了一部分。
但债权人起诉的越来越多,标的额越来越大,为审判和执行都带来困难。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成为急需解决的实践难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配偶予以否认的,如果无证据证明夫妻有举债合议(包括配偶事后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也无法查明借款实际用途,则在区分生活消费型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家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举债人的行为是否系处理日常家事行为,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是认定该行为是否约束其配偶,所负债务是否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判断标准,也是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价值尺度。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作为实体法准则,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为诉讼证明上的推定规则予以适用。
故准确理解、把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适用的前提条件、限制范围,辩证而非机械地予以适用,注重维护实质正义,确保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才能真正充分发挥该条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价值和功能。如此,则《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既不能摒弃,也无需修改、补充和完善。
法官依据离婚证登记曰期来判决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
热门标签: